保辜


拼音:bǎo gū

注音:ㄅㄠˇ ㄍㄨ

结构:保(左右结构)辜(上下结构)

解释


词语解释:

古代刑律规定,凡打人致伤,官府视情节立下期限,责令被告为伤者治疗。如伤者在期限内因伤致死,以死罪论;不死,以伤人论。叫做保辜。

引证解释:

⒈ 古代刑律规定,凡打人致伤,官府视情节立下期限,责令被告为伤者治疗。如伤者在期限内因伤致死,以死罪论;不死,以伤人论。叫做保辜。参阅《唐律疏义·斗讼·保辜》。

引《急就篇》卷四:“疻痏保辜謕呼号。”
颜师古注:“保辜者,各随其状轻重,令殴者以日数保之,限内致死,则坐重辜也。”
元孙仲章《勘头巾》第一折:“你道我家狗咬着你,众街坊试看咱。若是我家狗咬他,我便写与你保辜文书;若不曾咬着,你便陪我缸来。”
清梁章鉅《归田琐记·被殴伤风方》:“纪文达师又曰:‘凡被殴后以伤风致死者,在保辜限内,於律不能不拟抵。’”

网络解释:

保辜

保辜,是指中国古代法律根据伤害手段而令加害人在限期内保养受害人康复,并以康复的程度确定加害人罪刑的制度。也即伤害罪在伤情未定时的待决期限。如殴人致伤,伤者死生未决,官为被告立限,责令为伤者治疗,限满之日,依受伤者的伤情,定犯人应处之罪。《唐律疏议、斗讼》:“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历代沿用,明清时并有宽限保辜的规定。

字义分解


读音:bǎo

保bǎo(1)(动)保护;保卫:~家卫国。(2)(动)保持:~温。(3)(动)保证;担保做到:~质~量。(4)(动)担保(不犯罪、不逃走等):~释。(5)(名)保人;保证人:作~|押~。(6)(名)旧时户籍的编制单位。(7)姓。

读音:gū

辜gū(1)(名)罪。(2)(动)辜负;背。